人大代表建议加快广州个人破产试点 广州中院答复:将探索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机制
来源:广州日报 在超千万人的人大人债失信名单中,一些是代表答复非诚信的逃废债者,但也有一些是建议加快将探“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广州个人广州“如果没有个人破产程序的破产特别司法救济,这些被执行人恐怕将永远滞留在‘终本案件’库上无法解脱。试点索建”广州市人大代表闵卫国在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中院中清作机制提出《关于加快广州市个人破产条例起草和试点的立个理工建议》,以期解决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的人大人债“执行不能”。 广州中院回复称,代表答复目前仅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聚焦工作规则探索,建议加快将探推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广州个人广州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破产同时将加强个人破产制度研究,试点索建积极输出立法建议,中院中清作机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代表建议: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助破解“执行难” 在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广州市人大代表闵卫国提出《关于加快广州市个人破产条例起草和试点的建议》。建议提到,随着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施行、人民币无纸化和货币支付电子化网络化、个人信用记录的信息化建设,加上金融部门、执法部门和中介机构的专业技能提升,为获取个人财产信息和追踪财产流向提供了越来越有利的条件,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客观条件正日益成熟。 建议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破解“执行难”。所谓“执行难”,既包括由于执行措施不力等原因,导致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案件无法得到执行的“执行难”,也包括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而无法执行到位的“执行不能”。这些问题的存在,降低了人们对民商事司法程序的信赖度。 其中,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便是处于破产状态的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但又无可适用的破产机制将其所负债务彻底了断,导致该债务长期悬而未决。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全国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大约占到全部执行案件的40%至50%,其中个人债务在执行案件中占了70%。 截至2018年9月,共有14647人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另有1211万人上了失信名单。这些人中,有一部分确实是非诚信的逃废债者,但也有一部分属于“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这些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没有个人破产程序的特别司法救济,这些被执行人恐怕将永远滞留在“终本案件”库上无法解脱。 其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平等保护市场经济各类主体的需要。破产法不仅要保护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公司,而且对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等也要实行无偏袒的平等保护。制定个人破产法,有利于非法人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也有利于为个人免责解困提供合法化渠道,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得以彰显。 另外,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债务人陷入债务困境,如果其不能寻求破产法的保护,则各种暴力讨债的现象就难以避免,社会将陷入不安定状态。 建议依据:各地法院不断尝试和探索实施个人破产制度 为破解个人债务清理难的问题,多年来,各地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不断尝试和探索实施个人破产制度。 2016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成立破产审判庭,开始积极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启动和筹备深圳先行先试个人破产制度的有关工作。浙江省试行个人债务一次性清理,用和解的方式清理个人债务,类似于破产和解制度。 建议提到,广州应加快个人破产立法和区域试点,建议积极探索在广州市起草和试点个人破产条例,积极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征询当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所面临的问题、立法难点和实施建议,向社会大众征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不断完善个人破产立法。 广州中院:加强个人破产制度研究 积极输出立法建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道,这个建议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破解“执行难”、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机制,对于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展个人破产审判工作,其他多地人民法院也以个人债务清理等形式进行了有益探索。 个人破产制度调整的是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且涉及清算、重整、和解等诉讼制度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惩戒机制,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目前,除深圳市经全国人大授权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外,其他地区包括广州市在内,仅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聚焦工作规则探索,开展个人债务清理工作。 对于个人债务清理工作,广州中院积极推动制定《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本市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 为落实上述工作要求,广州中院坚持以法律为依据,探索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机制。制定了《关于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审查受理、管理人指定、清理程序等方面做出规范,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同时,加强个人破产制度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积极输出立法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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